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跨线桥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14827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5〕866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高速公路跨线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5-11-16 |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高速集团、交通集团,省路政执法总队,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
近年来,外省多次发生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造成公路桥梁垮塌事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重大损失。2014年我省西宝高速公路咸户路跨线桥也出现了因超限超载车辆碾压造成桥面受损的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跨线桥管理,确保高速公路跨线桥安全通行,现就加强高速公路跨线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跨线桥管理工作。截止2014年底,全省高速公路共有跨线桥1155座,其中963座跨线桥被交道路为县、乡、村道和农耕生产路,144座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48座为铁路、市政道路。随着公路里程和路网密度逐年增大,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跨线桥越来越多,特别是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跨线桥,对桥梁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高速公路跨线桥管理工作,全面认真排查跨线桥技术状况,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桥梁养护和路政治超管理,确保跨线桥通行安全。
二、落实跨线桥管理工作责任。高速公路与被交道路管理单位要依据《陕西省高速公路与被交道路养护管理划界办法》(陕交发〔2001〕504号)确定的工作职责,承担起各自的养护、路政治超管理责任,同时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公路和跨线桥通行安全。
1.被交道路为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铁路、城市道路的,跨线桥由被交道路管理单位负责养护、路政治超管理,产权未移交的,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尽快移交。
2.被交道路为农村公路(县、乡、村道及生产路)的,跨线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经常性检查、小修保养和定期检查,执行省厅《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陕交函〔2014〕148号),费用分别按照每年每延米60元、80元、100元的标准从通行费中列支。
3.被交道路为农村公路的,引道养护、路政治超管理和跨线桥的日常保洁、路政治超管理由县、乡公路管理单位负责。
三、加强协调配合实行联动治理。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路政治超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属地内被交道路的路政治超管理工作,及时配合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做好超限超载车辆查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做好跨线桥检查、保养工作,保证桥梁结构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发现超限超载车辆通行跨线桥时及时报告、移交属地公路管理单位处置,共同做好跨线桥养护、路政治超管理工作。
四、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梁安全。市、县、乡公路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共同配合,对属地跨线桥技术状况、荷载等级、车辆通行状况进行摸底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桥梁安全。
1.所有高速公路跨线桥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两侧桥头设置限载标志,按照桥梁设计荷载或实际承载能力,标明跨线桥限制通行的车辆总重和轴载标准。
2.对设计荷载小于公路Ⅱ级(汽20挂100),桥梁技术状况为二类及以下,特别是双车道桥梁,或采用独柱墩、拱桥等特殊结构的跨线桥,或超限超载车辆通行严重的路段,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设置限高、限宽等安全设施,限制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3.县、乡公路管理单位要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治超管理工作,依据《陕西省公路条例》在被交道路出入口公示设计标准,超过公示标准的车辆不得通行。
五、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要将跨线桥纳入本单位桥梁养护管理系统,逐桥建立档案,严格按照部省有关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办法和规定,加强桥梁养护,严格落实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确保高速公路跨线桥通行安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9月28日